牙医注册

申请名列专科名册

根据《牙医注册条例》第12B条,如任何注册牙医有意愿将其姓名列入专科名册内某专科之下,可按牙医管理委员会指明的格式及方式,向牙医管理委员会申请将其姓名列入专科名册内该专科之下。而条例第12B(2)条亦指出,牙医管理委员会除非认为申请的注册牙医符合条例第12B(3)条的条件,否则不得批准该申请。

上述条件为 ——

  1. 有关的牙医 ——
    1. 已获 ——
      1. 颁授医学专科学院牙科专科院士的名衔;及
      2. 该学院证明他已完成该学院为有关专科而决定的学士后程度的牙科训练,并符合该学院为有关专科而决定的延续教育的规定;或
    2. 已获医学专科学院证明 ——
      1. 他已达到该学院为颁授医学专科学院牙科专科院士的名衔而承认的同等专业标准;及
      2. 他已完成相当于该学院为有关专科而决定的学士后程度的牙科训练,并符合该学院为有关专科而决定的延续教育的规定;及
  2. 该牙医在有关专科方面具有足够能力。

专科名册现时包括以下八个专科:

牙齿矫正科专科
口腔颌面外科专科
牙周治疗科专科
牙髓治疗科专科
儿童齿科专科
修复齿科专科
家庭牙医科专科
社会牙医科专科

表格及相关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