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医注册

注册要求

正式注册 (普通科名册第1部)

根据《牙医注册条例》第8条,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正式注册 –

  1. 该人已—
    1. 获颁授条例附表1指明的在香港的大学颁授的牙医学士学位;及
    2. 根据条例第 8C 条,获颁授经验证明书;
  2. 该人已—
    1. 在许可试合格;及
    2. 根据条例第 8D 条,获颁授经验证明书;或
  3. 该人—
    1. 曾以获有限度注册的人的身分,全职受雇在一间或多于一间附表4 机构工作,或以获特别注册的人的身分,全职受雇在一间或多于一间附表5 机构工作,合计至少5 年;
    2. 获该机构或所有该等机构证明,在参照牙医管理委员会所指明的准则后,该人在该受雇期间内作为牙医的服务,属令人满意;及
    3. 符合条例附表 10 指明的条件。

注:
  1. 附表1指明的大学为香港大学。
  2. 附表4及5机构包括卫生署丶医院管理局丶香港大学及菲腊牙科医院。
  3. 医务卫生局局长已根据《牙医注册条例》(《条例》)(第156章)第29C(3)条,订立《2025年牙医注册条例(修订附表4及5)公告》并于2025年2月21日刊登宪报,将35个机构(包括34个参与指定公帑资助牙科项目的非政府组织,以及1个牙科护理专业人员的培训机构)纳入《条例》附表4及5。

牙医管理委员会如在适当的研讯后,信纳申请人有以下情况,可拒绝其申请 –

  1.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判处监禁的罪行;
  2.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不专业行为;或
  3. 不具良好品格。

执业名单及非执业名单的转移

根据《牙医注册条例》第12H条及12I条,正式注册而姓名列载于执业名单的牙医,可向牙医注册主任申请将其姓名转移至非执业名单及发出保留证明书。

此外,根据《牙医注册条例》第12J条,正式注册而姓名列载于非执业名单的牙医,可向牙医注册主任申请将其姓名转移至执业名单。牙医注册主任会于申请人获发执业证明书后,将其姓名转移至执业名单。

表格及相关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