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医注册
注册要求
有限度注册 (普通科名册第3部)
根据《牙医注册条例》第9D条,任何人士如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有限度注册 –
- 已被拣选—
- 以获有限度注册的人的身分,全职受雇在一间附表 4 机构工作;或
- 担任牙医管理委员会根据条例第 9E 条裁断的某项受雇工作,或担任属牙医管理委员会根据该条裁断的某类别受雇工作的工作;
- 已取得一项认可境外资格;
- 取得资格后已有足够的和相关的全职临床经验;
- 除非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在提出申请前的任何时间,是获有限度注册的人或获特别注册的人 ─ 根据香港以外某地方的法律,注册为牙医;
- 没有根据条例第 7A(3) 条被拒绝参加许可试;及
- 具有良好品格。
注1: | 附表4机构包括卫生署、医院管理局、香港大学及菲腊牙科医院。 |
注2: | 医务卫生局局长已根据《牙医注册条例》(《条例》)(第156章)第29C(3)条,订立《2025年牙医注册条例(修订附表4及5)公告》并於2025年2月21日刊登宪报,将35个机构(包括34个参与指定公帑资助牙科项目的非政府组织,以及1个牙科护理专业人员的培训机构)纳入《条例》附表4及5。 |
牙医管理委员会在批准有限注册申请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