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医注册
注册要求
特别注册 (普通科名册第5部)
根据《牙医注册条例》第9K条,任何人士如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特别注册 –
- 已被拣选以获特别注册的人的身分,全职受雇在一间附表 5 机构工作;
- 已取得一项认可境外资格;
- 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说明—
- 已获颁授医学专科学院牙科专科院士的名衔;或
- 医学专科学院已证明,申请人已达到某一专业标准,而该标准等同于该学院为颁授牙科专科院士的名衔而认可的专业标准;
- 取得资格后已有足够的和有关的全职临床经验;
- 除非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在提出申请前的任何时间,是获有限度注册的人或获特别注册的人——根据香港以外某地方的法律,注册为牙医;
- 没有根据条例第 7A(3) 条被拒绝参加许可试;及
- 具有良好品格。
注1: | 附表5机构包括卫生署、医院管理局、香港大学及菲腊牙科医院。 |
注2: | 医务卫生局局长已根据《牙医注册条例》(《条例》)(第156章)第29C(3)条,订立《2025年牙医注册条例(修订附表4及5)公告》并於2025年2月21日刊登宪报,将35个机构(包括34个参与指定公帑资助牙科项目的非政府组织,以及1个牙科护理专业人员的培训机构)纳入《条例》附表4及5。 |
牙医管理委员会在批准特别注册申请时—
- 须指明一段不超过 3 年的期间,作为有关注册的有效期;及
- 可施加牙医管理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