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医注册
执业证明书
根据香港法例第156章《牙医注册条例》第11A条 :
- 任何人除非持有当时有效的执业证明书,否则不得在香港执业为牙医;
- 凡执业证明书是依据于一年中的某段时间就该年作出的申请而发出的,该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间须由发出日期起至该年终结为止;
- 凡执业证明书是依据于一年中某段时间就下一年作出的申请而发出的,该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间须由下一年1月1日起,为期12个月;
- 如在根据条例第11A条发出的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间,证明书持有人停止获得注册,则该证明书须随即当作已被取消。
根据香港法例第156章《牙医注册条例》第11A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