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業務公司
香港法例第156章《牙醫註冊條例》第12條已列明與牙科業務公司有關的法律條文。
根據條例第12(1)條,任何法人團體如符合以下情況,可經營牙醫業業務 -
- 除牙醫業業務或牙醫業業務附帶的業務外,並無經營其他業務;及
- 過半數董事及所有以牙醫身分執業的人均為註冊牙醫︰但任何於本條例生效日期(1959年10月1日)前經營牙醫業業務的法人團體,如經營牙醫業業務以外或牙醫業業務所附帶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而該其他業務屬該團體於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依法有權經營的業務者,則該團體不得僅因經營該其他業務而根據本條被取消其經營牙醫業業務的資格。
根據條例第12(3)條,每個經營牙醫業業務的法人團體,須於每年1月1日起的7天內,以訂明的表格向牙醫註冊主任呈交一份報表,載明所有身為公司董事、經理,或與公司業務有關而施行牙科手術的人的姓名及地址;如任何此等法人團體不如此遵辦,即須當作在違反有關條文下經營牙醫業業務。
已填妥的表格(包括公司董事、經理,或與公司業務有關而施行牙科手術的人)應寄交牙醫註冊主任(地址:香港香港仔黃竹坑道99號香港醫學專科學院賽馬會大樓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