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成為牙齒衞生員

香港附屬法例第156B章《牙科輔助人員(牙齒衞生員)規例》第3條列出要求登記成為牙齒衞生員的資格:

任何持有聯合王國衞生部部長發出的口腔衞生技能水平測試證明書,或於修畢不少於9個月的牙科訓練課程後而持有獲牙醫管理委員會認為具有同等水平的任何其他證明書或文憑的人,可向牙醫管理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牙齒衞生員。

牙醫管理委員會如信納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可憑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接納該人執業為牙齒衞生員:

  • 持有規例第3條所指明的資格;及
  • 是執業為牙齒衞生員的適當人選。

規例第6條亦列出牙齒衞生員可擔任的牙科工作範圍:

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已登記的牙齒衞生員可擔任下述各種牙科工作 —

  • 清洗及擦亮牙齒;
  • 刮牙(即從外露部分的或緊貼藏於牙齦邊緣部分的牙齒表面清除牙石、牙垢及污漬,包括對其使用藥物);
  • 將氟化鈉或氟化亞錫溶液或委員會不時決定的其他類似的預防溶液施用於牙齒;
  • 拍攝口腔內或口腔外X光照片以研究口、顎、牙齒及相聯組織的損害或懷疑存在的損害;及
  • 就與牙齒衞生有關的事宜提供意見。

牙齒衞生員除非符合下列情況,否則不得擔任任何形式的牙科工作 —

  • 他已按照規例第4條登記;
  • 他受僱於一名註冊牙醫或任何僱有至少一名註冊牙醫的組織或機構;
  • 由他擔任牙科工作的任何病人,是註冊牙醫先行替其檢驗然後訂明由牙齒衞生員採用某治療方法的病人;
  • 有關的牙科工作是 —
    • 按照註冊牙醫的指示進行,而該牙醫是於進行該牙科工作期間時刻均在處所內的;及
    • 是在適宜作該工作的處所及情況下進行的。

表格及相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