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衞生員註冊
執業證明書
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第15H條,附表3第1部第1欄中指明的某職類的註冊牙科護理專業人員,除非持有有效的、關乎該職類的執業證明書,否則不得在香港以該職類的牙科護理專業人員身分執業。
執業證明書的有效期
- 如牙醫管理委員會應於某年內就該年提出的申請,發出執業證明書,則在第15H(10)條的規限下,該證明書的有效期間自發出之時開始,至該年終結為止。
- 如牙醫管理委員會應於某年內就下一年提出的申請,發出執業證明書,則在第15H(10)條的規限下,該證明書於該下一年內屬有效。
- 如在根據第15H條發出的執業證明書的有效期間,出現以下情況,該證明書不再有效 –
- 證明書持有人不再是有關職類的註冊牙科護理專業人員;
- 牙醫管理委員會根據第15H(5)條或第11A(2B)條,取消該證明書;或
- 證明書持有人成為獲臨時註冊的人。
發出執業證明書
牙醫管理委員會除非信納申請人已遵從牙醫管理委員會決定為適用於申請人的持續專業發展的規定,否則不得向申請人發出執業證明書。
衞生署中央註冊室每年大約於九月邀請所有註冊牙科衞生員申請下一年度的執業證明書,並通知他們申請程序。
未能成功續辦執業證明書
《牙醫註冊條例》第15K(4)(b)條規定,牙醫管理委員會可命令在以下日期(如適用的話)的最後者後的6個月內,沒有取得執業證明書,亦沒有成為獲臨時註冊的人的姓名,從牙科護理專業人員名冊除去 –
- 該人獲註冊當日;
- 該人獲發的最新近的執業證明書的屆滿日期;
- 該人的姓名獲重新列入牙科護理專業人員名冊當日。
任何人的姓名如從牙科護理專業人員名冊被除去,他將終止成為註冊牙科護理專業人員。《牙醫註冊條例》第3條及/或第25B條註明,任何人如非註冊牙科護理專業人員而在香港以牙科護理專業人員身分執業,即屬違法,可判處罰款及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