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衞生員註冊

註冊要求

任何有意在本港以牙科衞生員身分執業的人士,必須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的規定,向牙醫管理委員會申請成為註冊牙科衞生員。

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第15E條,任何人如是附表3第3部中就有關職類指明的人,可申請註冊為牙科護理專業人員。

為牙科衞生員職類而指明的人是 —

  1. 持有由菲臘牙科醫院及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頒授的牙科衞生護理高級文憑的人士;
  2. 已完成一項牙科衞生訓練課程的人士,而該項課程屬牙醫管理委員會為註冊為牙科衞生員職類的註冊牙科護理專業人員而認可者;
  3. 已完成一項牙科衞生訓練課程的人士,而該項課程由衞生署獨自或聯合舉辦,且屬衞生署署長為註冊為牙科衞生員職類的註冊牙科護理專業人員而認可者;或
  4. 符合以下說明的人:該人的姓名在緊接2026年8月24日前,已被記錄於根據在緊接該日期前有效的《牙科輔助人員(牙齒衞生員)規例》(第156章,附屬法例 B)第4(2)條備存的名冊。

根據《牙醫註冊條例》附表3第3部第1(b)條,獲牙醫管理委員會認可符合註冊為牙科衞生員的學歷 –

  • 由菲臘牙科醫院及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頒授的牙科衞生護理高級文憑(於2026年7月獲認可)
  • 由職業訓練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頒授的牙科衞生護理專業文憑(於2026年9月獲認可)

牙醫管理委員會如在適當的研訊後,信納申請人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 —

  1.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可判處監禁的罪行;
  2. 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不專業行為;或
  3. 不具良好品格。

牙醫管理委員會在批准申請時,可施加其認為適當的條件。

牙科衞生員名單
[刊載列於牙科護理專業人員名冊的牙科衞生員的名單,是要讓市民知道根據《牙醫註冊條例》,名單上所有人士均有資格在本港從事牙科執業。任何人如濫用名單上的個人資料作與此無關的用途,均須負上循《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而被追究的責任。有關名單亦於政府憲報內刊登。]

表格及相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