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註冊

更改地址

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第12G條 :

  1. 註冊牙醫或獲臨時註冊的人,須將一個可用以聯絡該牙醫或該人的香港地址,提供予牙醫註冊主任;
  2. 註冊牙醫(姓名列載於非執業名單的註冊牙醫除外)須將該牙醫在香港從事牙科執業的所有處所的地址,提供予牙醫註冊主任。
  3. 上述(a)及(b)項提供的地址如有任何更改,須向牙醫註冊主任報告,而報告的限期,是有關更改當日後的 2 個月。

[有關上述(b)項,以下地址不須提供:

  1. 該人提供外展醫療服務(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 (第633章) 第 9 條所指者 ) 所在的處所;或
  2. 該人並非為獲利而從事牙科執業的處所。]

如上述地址有任何變更,請填寫表格通知中央註冊室。

表格及相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