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註冊

執業證明書及保留證明書

執業證明書

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第11A條 ,註冊牙醫除非持有有效的執業證明書,否則不得在香港以牙醫身分執業。

執業證明書的有效期

  • 如牙醫管理委員會應於某年內就該年提出的申請,發出執業證明書,則在條例第 11A(4A) 及11A (5) 款的規限下,該證明書的有效期間自發出之時開始,至該年終結為止。
  • 如牙醫管理委員會應於某年內就下一年提出的申請,發出執業證明書,則在條例第 11A(4A) 及11A (5)款的規限下,該證明書於該下一年內屬有效;
  • 向獲暫時註冊的人發出的執業證明書,於該證明書所指明的一段不超過 14日的期間內屬有效。
  • 如在根據本條發出的執業證明書的有效期間,證明書持有人不再是以下人士,則該證明書不再有效—
    1. 姓名列載於執業名單的獲正式註冊的人;
    2. 獲有限度註冊的人;
    3. 獲暫時註冊的人;或
    4. 獲特別註冊的人。

發出執業證明書

如執業證明書的申請人是獲正式註冊的人、獲有限度註冊的人或獲特別註冊的人,則牙醫管理委員會除非信納申請人已遵從牙醫管理委員會決定為適用於申請人的持續專業發展的規定,否則不得向申請人發出執業證明書。

衞生署中央註冊室每年大約於九月邀請所有獲正式註冊(姓名列載於執業名單)、有限度註冊及特別註冊的牙醫申請下一年度的執業證明書,並通知他們申請程序。

註冊牙醫可透過邀請信內的個人化二維碼在網上平台遞交電子申請表格及繳付訂明費用(選擇透過自動轉帳繳付訂明費用的註冊人除外)。註冊牙醫如欲透過網上平台遞交申請,須擁有「智方便+」戶口,以在電子申請表格上進行數碼簽署。

如註冊牙醫不欲透過網上平台遞交申請,他們可透過上述個人化二維碼在網上平台申請紙本申請表格。紙本申請表格及一般繳款單(選擇透過自動轉帳繳付訂明費用的註冊人除外)將會郵寄至註冊牙醫的聯絡地址。註冊牙醫可將填妥的申請表格經郵寄/傳真方式於限期前遞交至中央註冊室及繳付訂明費用。

繳費方法如下:

(a) 網上支付

註冊牙醫可循以下途徑繳付費用:

  • 信用卡(Visa卡、萬事達卡、JCB 及銀聯);
  • 轉數快(FPS);
  • 支付寶(中國大陸)(使用中國大陸身份證認證);
  • 微信支付;或
  • 銀聯手機閃付。

(b) 自動轉帳

任何註冊牙醫如擬透過自動轉帳繳付費用,可向中央註冊室索取自動轉帳授權表格。

(c) 使用由中央註冊室發出的一般繳款單
可使用以下方法繳付一般繳款單的費用:

  • 網上繳款;
  • 本地銀行的自動櫃員機(ATM);
  • 轉數快(FPS);
  • 繳費靈(PPS);
  • 電話理財;
  • 電子支票支付網站;
  • 在郵政局或便利店(例如:任何7-11、Circle K、VanGO便利店及U購 Select)以現金繳付;或
  • 郵寄支票/銀行匯票/本票到庫務署 (地址:香港深水埗郵政局郵箱28000號)。

上述繳款詳情,可參閱庫務署網頁。註冊牙醫可致電庫務署熱線(2845 8866)或透過庫務署網頁查閱繳款單的付款狀況。

保留證明書

獲正式註冊而姓名列載於非執業名單的牙醫,須以指定表格並繳交訂明費用,向牙醫管理委員會申請發出保留證明書。有關申請程序與執業證明書的申請程序大致相同。

未能成功續辦執業證明書 / 保留證明書

《牙醫註冊條例》第15(3)條規定,牙醫管理委員會可在以下情況命令將獲正式註冊的人、獲有限度註冊的人或獲特別註冊的人的姓名從普通科名冊除去 –

  • 沒有在以下日期後的 6 個月內,取得執業證明書或保留證明書:
  1. 該人獲註冊當日;
  2. 該人獲發的最新近的相關證明書的屆滿日期;
  3. 該人的姓名獲重新列入普通科名冊當日。

任何人的姓名如從普通科名冊被除去,他將終止成為註冊牙醫。《牙醫註冊條例》第3(1)條註明,任何人如非註冊牙醫而在香港以牙醫身分執業,即屬違法,可判處罰款及監禁。

電子證書的認證特徵

電子證書與紙本證書具有同等法律地位。電子證書帶有數碼簽署和加密的二維碼,以供驗證。查詢者掃描二維碼即可進入牙醫管理委員會網站,核實電子證書的內容(按此查看電子證書樣本及核實資料內容)。

表格及相關指引